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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当前: 省级
        当前位置:
        首页 > 办事指南
        0 发票验(交)旧
        基本信息
       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
        通办范围 全省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230000001697946D200203005400001
        行使层级 省级/直属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
        数量限制 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,互联网收件,互联网预审,互联网受理,互联网办理,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,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,其他
       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
       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
       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,非法人企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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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受理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,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,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。 取消增值税发票(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增值税普通发票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)的手工验旧,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,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。
        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   网上办理  
        办理流程
        暂无
        办理流程图
        办理材料目录
       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依据
        1 存储介质
        【说明】 查验后退回。
        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... 纳税人提交具体的...
        2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(记账联)、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
        【说明】 查验后退回
        纸质和电子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... 纳税人提交具体的...
        办理信息
       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 即时办结
       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即时办结
        压缩比例 0% 结果名称
        收费标准
        该事项无收费项目
        设定依据
       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,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,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。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,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、第44号、第48号修改)第十五条 《办法》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、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。 第十七条 《办法》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。
        中介服务
        办理地址
        办理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东大直街190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610室
      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:上午8:30-11:30,下午13:30-17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        投诉电话 0451-123664 咨询电话 0451-12366
        常见问题

        作废、红冲发票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验旧?2019-05-04

      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“红废票核销”模块将作废、红冲发票全部联次拍照上传,税务机关受理通过后完成验旧。

        办理流程

        流程图

        主办:黑龙江省人民政府

        承办: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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